水库安全监测系统招标合同条款样本(二)

更新时间:2013-11-20 11:01:10 来源: 作者: 浏览2075次 文字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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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安全监测系统招标合同条款样本(二)

    时间:2012-05-22 11:15:58 点击:

    水库安全监测系统招标合同条款样本(二)

     

    水库水文自动测报及安全监测系统招标

    合同条款

    (续前)

    11 质量保证

    11.1中标人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规格和技术性能,满足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中标人应附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对由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1.2根据当地商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发包人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应免费组织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发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中标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1.4如果发现由于中标人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由于中标人技术文件错误、或由于中标人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试验过程中错误指导而导致设备损坏,中标人应立刻负责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并承担其费用,且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2条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1.5安装完毕后,在运行过程中如出现某些故障或技术问题,发包人可向中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中标人必须予以答复或采取措施。

    12 索赔

    11发包人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中标人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如果合同货物在数量、质量、设计、规范、型式和技术性能等方面对差异负有责任,并且发包人已在检验、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和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中标人应按照发包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中标人同意发包人拒收或退回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并向发包人偿还与拒收或退回合同货物价格相等的款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运杂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安装拆卸费以及为保管和维护拒收或退回合同货物所必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发包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合同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并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及承担发包人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费用,并赔偿发包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同时中标人应对所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给予相应于合同第11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13更换和/或增补的合同货物按要求交货至工地,中标人应承担将合同货物运至工地更换和安装交换设备时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更换和/或增补合同货物的交货期限应不影响货物进度或其正常运行。中标人应将发包人急需的合同货物用最快的速度运至安装现场,费用自理。经中标人同意发包人可自行修复较轻缺陷和/或有损坏的合同货物,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14如果合同货物特性及性能表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且责任在中标人,中标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十四(14)天内自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否则,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

    15中标人在接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十四(14)天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人接受。如果在接受发包人的索赔要求十四(14)天内,或在发包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中标人未能按照本合同上述规定发包人的任一方式来处理索赔事宜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则发包人将从支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6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发包人向中标人提出的关于设备缺陷和/或损坏方面的索赔,在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二十八(28)天内保持有效。

    13 中标人履约延误

    13.1中标人应按照“设备交货进度及批次”中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中标人通知后,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

    14 约定违约金

    14.1在现场试验和运行中,若有一项或数项性能未达到以“性能保证”中所规定的性能,中标人须承担如下违约金:每项扣除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但扣除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若设备存在主要缺陷,影响了机组的正常运行,中标人应免费更换设备,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

    14.2如果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按下列比例支付约定违约金:发包人应从货款中扣除交货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但如果迟交合同货物影响了合同货物的试运行速度,则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合同总价。

    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或对安装、调试、负荷试验和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货物迟交1个月,其他合同货物迟交2个月,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中标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并不解除中标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14.3如果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技术文件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则每个图号或每种手册每拖期1天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元的约定违约金。中标人支付此约定违约金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14.4如果由于中标人责任所造成的设备修理或换货而使合同货物的试运行时间延误时,则中标人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换货的义务,但还应按合同第14.1条的规定支付约定违约金,时间从发现缺陷之日开始计算至该设备消除缺陷后的日期为止。

    14.5发包人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应支付给中标人的合同款项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该约定违约金。

    14.6如果发包人不能按4条的规定支付,则发包人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向中标人支付约定违约金。

    15 知识产权

    中标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受由于使用了中标人提供的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产生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16 变更指令

    14.1发包人可在任何时间按第25条规定用书面方式通知中标人在合同总的范围内变更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1)合同货物的图纸、设计或技术规范;

    (2)运输或包装的办法;

    (3)交货地点、交货进度;

    (4)中标人提供的服务。

    14.2如果由于上述变更引起中标人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和/或供货进度作合理的调整,并相应修改合同。中标人根据本条款提出的任何调整要求,在中标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指令以后二十一(21)天内提出。否则将视为中标人接受了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并构成对合同的修改。如果在发包人接到中标人的调整要求后二十一(21)天以内合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中标人将按照发包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作。

    17 合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合同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8 转让和分包

    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允许对合同货物进行转让和分包。

    19 不可抗力

    19.1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买或中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买或中标人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9.2受事件影响一方应在七(7)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和原因以书面形式(如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14)天内出具由国家公证机关签署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资料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19.3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六十(4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19.4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拖期。

    19.5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以特快专递确认。

    20 税费

    20.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发包人征收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发包人支付。

    20.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中标人征收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中标人支付。

    21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 争议的解决

    2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在二十八(28)天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

    22仲裁由合同签定地*****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2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4仲裁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

    23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2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合同签字前,向发包人提供开户银行提供的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五(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到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时止,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23.2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发包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中标人负担。

    23.3如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任何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24 终止合同

    24.1因中标人违约终止合同:

    24.1.1发生下列情形时,在发包人对中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用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发包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提供服务;

    (2)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发包人认为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中标人在收到发包人的违约通知后二十八(28)天(或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

    24.1.2在发包人根据本条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提交合同货物类似的合同货物,中标人应有责任承­担发包人为购买上述类似合同货物时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中标人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4.2因中标人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中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中标人­终止合同而不对中标人补偿,但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经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4.3为发包人方便而终止合同

    24.3.1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发包人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4.3.2对中标人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发包人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剩下的货物,发包人可:

    (1)选择任一部分并按合同条件和价格执行和交货;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中标人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4.4终止合同的处理

    24.4.1中标人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应交的文件、资料(成品或半成品)交付给发包人,在发包人未取走之前,中标人应负责存放并办理保险,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24.4.2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而由第三方向中标人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24.4.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24.5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还未了债务。

    25 通知

    25.1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提交给另一方的通知和收到通知的确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并按合同的地址提交。

    25.2通知以提交之日或通知生效之日起生效,以较迟的日期为准。

    26 备品备件

    中标人应提供发包人要求的有关合同项下由中标人制造的备品备件的材料和信息。

    27 合同文件或资料的使用

    27.1中标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的同意,不得把合同、合同其中的条款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的名义提供的规范、规划、图纸、样品或资料与合同无关的­任何人泄露。

    27.2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以外,中标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第27.1款中所列举的文件和资料。

    27.3第27.1款中所列举的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外,均应属于发包人财产,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中标人应在合同履行完后将上述文件(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给发包人。

    28 合同生效及其他

    28.1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和发包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8.2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9 合同特殊条款

    29.1 中标人工作范围

    中标人工作范围按本招标合同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

    29.2 中标人的技术文件

    29.2.1 概述

    (1)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下列图纸和资料:工厂的计划及进度;合同规定提交的图纸;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说明;产品样本,现场试验大纲和程序,变电设备试验报告;本合同文件中提及的其它图纸资料。

    (2)正式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要有中标人授权的代表签署的证明,以证明该图纸和文件资料已由中标人校审,且适合于******水库水文监测使用。

    (3)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中标人要事先对提交的文件清单,表明提交次序、版本、种类和日期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

    (4)若图纸的提交未满足合同规定的提交日期,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中标人应支付约定违约金。

    (5)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中标人提供给发包人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料的内容和份数应按表2-1执行:

    中标人提供给发包人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料的内容和份数

    表2-1

    序号

    项      目

    招标人

    工程设计单位

    1

    供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2套

    2套

    2

    审批通过的正式蓝图和技术文件

    8套

    2套

    3

    审批通过的正式档案图缩印本(尺寸为297×420mm)

    8套

    2套

    4

    各种试验报告、计算书

    2套

    2套

    5

    各种说明书(安装、运行、维修等)

    8套

    2套

    6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技术文件

    8套

    2套

    7

    以上图纸文件的电子版

    1套

    1套

    各中标人应提交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电子版本,电子版的文件为可复制的CDROM介质,设计图纸应以AutoCAD DXF文件格式提供,技术文件也应以Word文档格式提供。

    29.2.2 工厂计划及进度

    中标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有关章节规定的资料及设备交付日期,提出设计计划、制造计划、并提出可能影响安装进度的建议等,交予发包人。

    29.2.3 轮廓图和资料

    中标人应按规定提供标有设备外形尺寸、重量、承受载荷、作用力、固定方式等涉及水库建筑物设计所需的图纸和资料。

    29.2.4 设备详图和资料

    中标人应按规定提交设备总装配图、部件图和加工详图,各种系统图、原理图、说明书、接线图以及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资料。

    29.2.5 计算分析资料

    合同生效后100天内,中标人应提供必要的设计计算书,计算书中应足够详细地解释基本设计方法、假定、使用标准和计算参数的范围,以证明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为可能需要的故障分析提供充分的资料。

    29.2.6试验报告

    (1)中标人应提供用于主要设备或部件上材料的试验报告,报告应标明使用材料的部件名称、材料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并包括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便核实材料试验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

    (2)中标人应提供设备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工厂试验的试验报告以及现场试验的试验报告。

    29.3技术服务

    29.3.1工作范围

    中标人向发包人提供技术服务,中标人的技术服务包括在现场的安装、试验、试运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在工厂和对发包人进行技术培训服务。

    29.3.2现场安装指导和监督

    在合同设备现场安装时,中标人应选派能胜任工作的安装技术指导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安装承包商在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指导,负责指导合同设备的正确拼装、校正、调整、检查、起动、试运行、现场试验及其它有关事项。保证所有安装工作、试运行及现场试验工作的正确实施,并对上述工作的质量负责。如因错误的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中标人应负责修复、更换或补充,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的有关技术人员应服从中标人技术人员的正确技术指导。

    (1)中标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交参加现场指导人员的名单、专业及来现场的计划安排。中标人指导人员的住宿及差旅费自理,发包人将为这些指导人员提供食宿方便和工作条件。

    (2)中标人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确定一名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作进度。中标人的工地总代表应得到所在公司技术和商务等各方面的充分授权,并对合同设备的起动、试运行和商业运行前进行的技术服务负责。

    (3)在安装、试运行及现场试验过程中,现场指导人员发现到货设备与图纸要求不符或发现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负责与安装承包商协调。

    29.3.3技术培训服务

    发包人将根据水文监测系统运行检修的需要,在设备制造期间和设备现场安装期间派遣有关人员到中标人工厂和在现场参加学习培训,中标人有义务承担和接受培训任务。参加培训的人数、专业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29.4 工厂见证及监造

    (1)中标人应按规定对所有设备在工厂进行组装和试验。发包人应参加主要试验的目睹见证和对产品的中间组装的监督、验收。当发包人有疑问要求进行验证设备性能的另外的试验时,中标人应执行。发包人将派出监造代表参加合同设备制造全过程的监造。

    (2)中标人应按工程进度提出工厂试验计划。

    (3)工厂进行的各项设备试验或检查后,应向发包人和工程设计单位提供试验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应包括试验方法、使用仪器的精度、计算公式、试验结果、照片以及检查记录等。

    (4)发包人将派代表参加工厂内组装、试验目睹见证及制造监督和检查。发包人授权的代表在参加试验和进行产品加工组装、监督、验收期间,可以自由进出工厂车间,中标人要给予方便,并根据相应的标准提供满意的资料。

    (5)无论发包人参加或放弃任一试验,均不能免除中标人应负的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的责任。

    29.5现场验收

    合同设备现场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步骤:

    在每台设备通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现场试验和72小时试运行合格,再经过累计300小时考核运行期,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符合合同的要求后,发包人对每台设备分别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对于在现场试验和运行中发现有缺陷和损坏部件和设备,需要由中标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后,再进行试验和检查,重新经过连续72h试运行,再经过300小时考核运行合格后,方可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按合同规定的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时,经双方按合同文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对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若发现重大缺陷,则由中标人按合同规定修复,并重新开始设备质量保证期。

    30 设备交货进度及批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水库********工程水文自动测报及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现场。为了使交货与工地保管协调,除非得到发包人批准,所有交货不得早于规定交货日期(见表2—2)前30天。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本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如下: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如下:

    表2-2设备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表

    序号

    货      号

    数量

    时间

    1

    监控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2

    雨量水位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3

    闸门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4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5

    视频监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6

    光缆及接地设备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7

    基础软件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8

    应用软件采购及安装

    见报价表

    20**年**月**日前

    备注:上述交货时间为暂定交货时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适当调整交货时间。


    作者:伴水翁 录入:伴水翁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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